哪些情况不可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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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7:4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原因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被兼并、迁移及企业资产转移,劳动关系不能按原劳动合同条件恢复;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进入破产程序,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原因
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原职位具有较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已经被他人替代;
劳动者重新就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已找到新的工作并入职新单位;
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后,已办理工作交接、签订离职协议、领取补偿金等接受解除合同事实的行为。
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的合同目的,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企业改制等;
劳动者原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因公司业务调整被撤销;
劳动者原岗位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因客观原因(如公司地址变更、公司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不能继续履行,且双方未就新情况协商一致;
劳动者拒绝复工通知,要求继续工作。
其他情形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以上情形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的重大变化、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变化以及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工作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