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鲜事儿 | 律师谈西安保安猝死事件:其提前1小时到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7月15日7时许,陕西西安某小区50岁的保安周某某提前到岗,交班前倒在保安亭里,送医抢救后不幸身亡。用工方认为,周某某在正式上班时间(当日8时)前猝死,不算工伤。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21日,家属正在为周某某申请工伤认定。
周某某女儿周女士表示,事发当日,她父亲提前近1小时上岗,在小区保安亭等待与夜班保安交班。交班前,周某某突然倒地不起,一旁的保安报警,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周某某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那么,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猝死不算工伤?对此,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洪桂彬律师告诉记者,为完成工作而提前到岗一般不违反单位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为工作提前做准备也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影响工伤认定。但是,能否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周某某的情况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果其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洪桂彬说。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律师指出,如果周某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伤,那么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如果不属于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据媒体报道,周女士等家属到涉事小区了解到,其父亲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没有空调等有效降温措施,“当天西安最高温度超过40℃,清晨7时许气温在32℃至33℃。”周女士认为她父亲是因高温天气在工作岗位上“热”死的,应该算工伤。
对此,洪桂彬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措施,会基于过错原则,合理分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另外,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竞合的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地方支持“双重赔偿”,不过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