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章推荐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实时讯息 > 

就餐时炉具爆炸致十级伤残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茶楼被判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7 11:55:00    

外出就餐本是轻松惬意之事,但若经营场所存在隐患,一顿饭可能变成一场意外。不久前,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卡式炉爆炸导致食客受伤引发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此案给人警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空谈,而是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去年2月4日,阮某与亲友共7人在鹿寨县某茶楼就餐时,餐桌上的卡式炉突然爆炸,7人不同程度受伤。阮某因面部、双手等部位被烫伤,住院治疗86天。经司法鉴定,阮某因本次事故导致面部色素异常,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阮某将茶楼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1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审理后指出,阮某在茶楼用餐时,因卡式炉爆炸造成损伤,茶楼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鹿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茶楼向阮某赔偿各项损失8.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茶楼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对顾客造成危害。卡式炉作为店内就餐用具,其爆炸说明经营者未能履行及时检修、排除隐患的义务。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经营者不仅要提供卫生安全的食品,还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定期对经营场所内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来源 | 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