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遛狗有哪些规定
在沈阳遛狗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限制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一般管理区内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按期年审,不得饲养法律规定的禁养犬。
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30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要按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进行体检。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院场馆、娱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外出遛犬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员,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勿让爱犬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及时清理排泄物,并妥善处置(用报纸或胶袋包好投进垃圾箱),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时间限制
晚间7点至次日7点禁止在居民区遛狗以避扰他人。
其他要求
遛狗者需立即清理宠物在行进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排泄物,以保障环境卫生和整洁舒适。
在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的期间内,对于任何违规携犬外出者,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建议养犬人在遛狗时,务必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及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