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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传闻证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50:25    

传闻证据是指 非本人亲自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包括在庭审以外的陈述以及在法庭上转述他人的陈述,且为了证明他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具体来说,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证人在庭审期间并非亲眼目睹案件事实,而是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目击者亲自感知了案件事实,但其在庭审中提交的书面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这些笔录是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属于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日常行为相关的记录:

若一份关于行为、事件、状况、观点或诊断的记录满足特定条件,可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被采纳。

需要注意的是,传闻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被允许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通常涉及日常行为相关的记录等特定类型的证据。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和法官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以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闻证据,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