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改了哪些
《民法总则》相较于之前的法律,主要修改和新增了以下内容: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
原规定: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
新规定: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相应时间为准。
胎儿利益保护
原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新规定: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原规定:10周岁。
新规定:8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指定方式
原规定:有关组织指定前置。
新规定: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并增加“临时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以及“意定监护”。
监护资格与义务分离
新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效力
新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绿色原则
新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诉讼时效
新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延长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其他重要修改
增加了遗嘱监护、死亡宣告撤销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营利性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行为效力评价标准、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规则、人格权规定(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体权、婚姻自主权等)、不作为的默示修改为沉默、删除意思表示瑕疵情形的法律行为变更权、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并完善其表述等。
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