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怎么鉴定
人身损害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标准。以下是鉴定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
鉴定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其他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其他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鉴定程序
报案:被鉴定人应先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会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提交资料:被鉴定人携带委托书及相关病例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检查:鉴定中心会详细询问、检查伤情,并进行拍照,可能要求伤者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复查。
制作鉴定书:鉴定人会制作规范化鉴定书,经签发后,被鉴定人可以取走。
鉴定时机
原发性损伤: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并发症: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容貌损害或器官功能障碍: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需说明可能的后遗症,必要时进行复检和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损伤
在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但需重新缴纳鉴定费。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其他注意事项
鉴定过程中应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遇到特定情形,可以终止鉴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人身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建议被鉴定人在整个鉴定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以便顺利完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