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于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各种信息。审计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记录和凭证:
包括对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和合同等。这些记录是构成财务报表的基础,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
财务报表:
审计员需要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员要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其是否有效、完整和可靠。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部证据:
审计员可以通过获取外部证据来证实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银行对账单、供应商和客户的确认函等。
实物证据:
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证据,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
书面证据:
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以及审计人员进行函询时的往来信件和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口头证据: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等。
环境证据:
亦称状况证据,是指影响被审事项的各种环境事实,如市场状况、经济环境等。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由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用于证实某些特定事项或资产的真实性和价值。
其他证据形式:
根据具体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员还可能收集其他形式的证据,如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等。
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在无法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所有审计证据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以便于后续的审计跟踪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