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常识 > 

钓鱼法规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39:25    

钓鱼法规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钓鱼法规示例:

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市天然水域的禁钓期。

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具体禁渔区由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农业农村厅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钓获物管理: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团体性垂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安全意识和环保行为: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江西省渔业条例

禁钓区域:在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垂钓方式: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钓具使用: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禁止使用设备: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销售钓获物: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垂钓法规

垂钓品种和钓具:垂钓者必须按照钓鱼牌照所限定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使用规定的钓具,在官方允许垂钓水域及其日期进行垂钓。对于误捕的非垂钓品种或未达到垂钓规格的鱼类应放回水中,违规者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禁止方法: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渔具和捕捞方法: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包括利用虚构的事实、提供的条件、设置陷阱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